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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维修基金第一案最终或提交全国人大裁决
金羊网 2005-09-15 08:53:33

在新中国法制史上尚属首次。此案如终审胜诉,开发商依此判例或须补缴数十亿维修基金

新快报讯(记者  曹晶晶)东悦居小业主状告开发商追缴维修基金一案,备受社会关注,到底是适用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还是适用《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判决?这成了案件的审理焦点。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上报广东省高院,此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有可能最终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这在新中国法制史上尚属首次。

缘起:业主告开发商

1999年8月,李女士与东华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东悦居一套90多平方米的房子,开发商是在1998年10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房子买了几年物业维修基金一直没有着落,2003年李女士以开发商不给其缴纳物业维修基金为由,把开发商告上法院,此被称为“广州维修基金第一案”。

一审:业主胜诉

原告李女士表示,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32条的规定,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由物业建设单位按物业总投资的2%,在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权时,一次性划拨给业主委员会。但东悦居小区业主委员会一直没有收到上述维修基金,该笔维修基金总金额高达190万元。李女士认为开发商的行为已损害了她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依法缴纳维修资金。

被告东华公司则认为,维修基金这笔钱应该由业主自己来掏。他们的依据是建设部1999年1月1日实施的《住宅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商品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至3%的比例向销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2005年1月28日,东山区法院一审参照广州市房管局的有关文件,判业主胜诉。

二审:法规和规章孰轻孰重?

接到一审判决后,开发商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4月,广州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问题的焦点落到了法律的适用上:在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冲突的情况下,到底适用哪一个规定?在听取了双方的激烈辩论后,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进展:或需最高立法机关裁决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出现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要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近日,广州市中院将此案上报广东省高院。李女士的代理律师周玉忠表示,此案涉及的法律冲突问题可能最终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由最高立法机关对法律、法规冲突作出裁决。这也是自2000年《立法法》颁布以来,法律冲突适用原则的首次运用。

周律师告诉记者,若维修基金第一案能够终审胜诉,这将意味着1998年至2003年间购房的与李女士有相似情况的数十万户业主的首期维修基金将依此判例由开发商缴纳。这样,需要由开发商补缴的维修基金将以数十亿计。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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