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不符合工资条例的合同应在10月1日前变更
本报讯 记者马汉青报道:劳动合同中,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应写明具体金额!记者昨天获悉,广州市劳动保障局近日对实施《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专门作出了相关贯彻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新签或续签的劳动合同,应严格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双方协商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要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具体金额,不得再使用“不低于”的约定方式。
原劳动合同至今尚未履行完毕,且又不符合《条例》要求明确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应在今年10月1日前依法变更劳动合同,或通过集体协商等方式,按上述要求补充劳动合同条款,约定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链接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另外,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夏天/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