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 叶志明)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近日表示,今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是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适当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减少累进级距、规范征税范围,适当扩大税基、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监管力度等四个方面。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作了修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记者近日就有关问题采访了财政部税政司和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的负责人,他们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税改后财政情况
国家料减少200亿收入
问:为什么要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
答:我们在对城镇居民收支水平进行测算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考虑全国人均收入水平和支出水平,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据测算,将扣除标准由现行的800元/月提高到1500元/月,将减少财政收入200亿元左右,国家财政基本上可以承受),并考虑将扣除标准适当定高一点,有一定的前瞻性,以避免频繁调整等因素,在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将此项扣除费用标准由现行的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500元,提请立法机关审议决定。
税改措施(一)
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监管
问:如何看待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方面的作用?
答:税改后,在税收征管上,将一如既往重点放到高收入方面。对于高收入者,各级税务部门通过建立重点纳税人档案、扩大单位和个人同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的试点等措施,对税源实行有效监控,不断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对于低收入者,所得收入没有超过费用扣除标准的,不纳税;超过部分的较低收入,适用低税率纳税。
同时,对低收入者还实行了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如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所得、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金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税改措施(二)
拟征收遗产赠与税、财产税、消费税
问:国家按什么原则进行税改?
答:一是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研究调整税率级距和税负水平,统一、规范费用扣除标准和减免税优惠政策,拓宽税基,堵塞税收漏洞。二是建立科学高效的税收征管体系,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以及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进一步强化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除个人所得税改革外,我们一直在积极进行遗产赠与税、财产税、消费税等的改革研究工作。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将形成较为完善的调节收入分配的税收体系,使税收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作用得到更为有效的发挥。
个税收入使用
中央与地方6∶4
问:国家实行所得税分享改革后,中央集中的个人所得税增量收入都用于哪些方面?
答:2002年以前,个人所得税(除利息税)全部属于地方财政收入。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时,在保证各地区2001年地方实际所得税收入基数的基础上,中央与地方按5∶5的比例分享个人所得税收入,2004年以后这一比例调整为6∶4。中央财政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中多得的财力,全部用于对中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规范的方法进行分配。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偿还到期债务、保障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地方政权机构正常运转和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支出,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地区间财力差距扩大的趋势,对统筹地区协调发展,促进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起到了重要作用。
(侯颖/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