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苦讨工钱未果民工怒杀工头
王斌余,一个普普通通的农民工,带着改变贫穷生活的美好憧憬,17岁开始到城市打工,却在艰辛的生活中不断地痛苦挣扎,备受欺侮。数次讨要工钱未果,他愤怒之下连杀4人,重伤1人,后到当地公安局投案自首。6月29日,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王斌余死刑。(详细报道)
各方评论
南方日报:平息王斌余们可能的冲动
王斌余杀人既有偶然性,也有必然性。当然,所谓偶然性与必然性,在王斌余之外,也很可能只是一种或然性。或许,有的农民工“运气”就比王斌余好,所以,后者身上体现的偶然性和必然性,在前者身上都不会发生。但遗憾的是,王斌余打工生涯经历的一系列悲惨遭遇,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而这种普遍性存在的反证,则既有如王斌余杀人这样极端的个人事件,也有别的、同样极端的个人事件(如以跳楼的形式来讨工钱),还有联合起来集体维权的群体性事件。因此,王斌余“这一个”的存在,在本质上乃是农民工“这一类”的体现。(阅读全文)
新京报:王斌余杀人案不仅是个人的悲剧
王斌余作为社会的一个弱者,一个几乎没有社会博弈能力的弱者,他是被诸多有形和无形的手推到了绝望的境地,他杀了人,前提是他在这个社会中,遭受了难以忍受的不公正对待。但王斌余毕竟是个杀人犯,被判了死刑,这是法律的判断,是人们的感情无法改变的。常态之下,一个社会的民情,应该和法律的判断基本一致,至少不能相距太远;如果我们的民情经常和法律的判断相去甚远,则至少说明,在某些方面,民众的基本情感可能无法和法律的判断兼容。这种民情和法律判断不吻合的情况,是非常可怕的,将撼动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王斌余走到这一步,法律责任当然要由他个人承担。但是这绝不仅仅是他个人的悲剧,有关地方的政府部门,尤其应该借此深刻反思自己的工作。(阅读全文)
南方都市报:别人能活下去你才能活得好
我只能这样认识:这是对“共生”有着强烈渴求的穷人,在无助和绝望下,以血腥向肆无忌惮的强者传播“共生主义”——社会秩序是以相互依赖、共同生存为发展生态的,自己活得更好不能以别人的“活不下去”为代价,自己发大财要允许别人发点小财或获得基本的生存资料,如果突破共生的底线,必然要遭遇报复。
王斌余被判刑后对媒体说的话中表达了这种意思:我希望周围人都要有一颗善良的心,不要瞧不起我们农民工;我希望人和人之间都很友好,都能够互帮互助;我希望社会能够更多地关注我们农民工——这正是“共生主义”最朴素的表达。很可惜,平常是没几个人愿意倾听他们这种“共生”诉求的,只有在溅起一抹悲情的血腥之后才会成为舆论的焦点。(阅读全文)
红网:“讨薪死囚”内心独白令谁羞愧?
也许,无论如何人们都不应该,对连杀4人重伤1人罪恶极大的王斌余有太多的怜悯,但是,王斌余那因讨薪未果而愤怒而杀人,而成为“讨薪死囚”的真实的内心世界,却似乎是在大声地质问人们:谁来关爱弱势的农民工?谁来保障弱势无助的农民工起码的基本权益不受侵犯呢?谁为王斌余因讨薪未果而杀人而成为死囚,泣血一般的内心独白而羞愧呢?(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