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一位普通小学教师因为医院过失行为致残,遂将院方告上法庭。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5日对这起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案件进行如下判决:被告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向原告李国莲赔偿医疗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等共计426848.27元。
2000年9月,原告李国莲因为双下肢无力到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神经内科就诊,入院诊断为“脊柱结核并椎旁脓肿”,后因病情加重转住该院神经外科,同年10月5日在原告签字同意后全麻下行椎板切除,椎管内探查术,椎管减压术。术后李国莲双下肢感觉自动丧失,大小便失禁。12月12日出院后同日以胸7、8椎结核并截瘫转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骨科继续治疗,并在全麻下行胸7、8椎结核病灶清除术、植骨术,术后双下肢肌力感觉部分恢复,但双下肢截瘫和大小便失禁已成事实。
经鉴定认为李国莲已是二级伤残,构成三级甲等医疗事故。鉴定书分析认为:昆明总医院在为李国莲提供医疗服务中,存在术前准备不完善,手术方式选择欠妥等违规事实,因此被告的医疗过失行为是导致原告双下肢不完全瘫的主要原因,应对原告造成的损失负主要责任。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6月14日受理此案,经公开审理后作出上诉判决。
(金陵/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