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制办负责人提出,对“五证”不全者要一律关闭,对“五证”齐全者则需重新审核、排除安全隐患
煤矿整治符合法律政策
记者:最近,省政府作出了整顿关闭全省煤矿的重大决策。能否请您从依法行政的角度,谈一谈省政府这一决策的法律依据?
答:我省煤矿企业普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今年来,连续发生了一系列重特大矿难事故。根据这一严峻形势,省政府决定,从今年8月9日起至9月底,全省煤矿一律停产整顿。这是省政府对社会公共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健康及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正确履行《宪法》、《安全生产法》、《煤炭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所赋予的重要职责的重要体现,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省政府还及时下发了《关于全省煤矿企业停产整顿与关闭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对于确保各级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意义。
“五证”不全一律关闭
记者:“五证”不齐全的煤矿企业是否一律关闭?
答: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五证”不齐全的企业,依法应当一律关闭。
“五证”齐全也要重新审查
记者:对“五证”齐全的煤矿企业,依法应如何整治?
答:根据省政府的决定,全省煤矿企业、包括“五证”齐全的煤矿企业都必须停产整顿。具体做法是:首先,应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等要求,依法暂扣“五证”。其次,对暂扣的证照,若发现办理证照中存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及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或煤矿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等情况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撤销原行政许可。第三,对“五证”齐全的企业,有关部门也要根据当前形势和现行安全生产要求重新审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撤销其相关证照,并由相关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第四,“五证”齐全的煤矿企业停产整顿之后,经考核验收合格的,可以继续保留。
今后一段时期不再批办新煤矿
记者:我省今后是否不再批准开办新的煤矿?
答:为了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公共安全的需要,根据宪法、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政策,省政府决定,今后一段时期,本省不再受理新的煤矿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等项目申请。
拒不停产整顿视为妨碍公务
记者:据说,当前有少数矿主和职工对于政府整顿关闭煤矿企业的决定还不是很理解,有的拒不执行,有的甚至采取对抗行为,对此,您是如何看待的?
答:当前,个别矿主和煤矿职工对政府整顿关闭煤矿企业的决定还不够理解。但应明确,表达不理解的意愿应当遵循合法、理智的要求。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规定,对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非法生产的,按妨碍执行公务处理。有关部门要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按规定处以罚款,并严格查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日京/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