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
在公务员这个等级分明的队伍中,“下级服从上级”通常被认为是最重要的基本规则之一。很显然,行政效能的实现,政令的畅通都离不开公务员的“服从义务”。如果上级的命令明显违法,是否仍应不顾任何险阻地去执行呢?
如果我们依据的是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读的那份《公务员法(草案)》,则答案是肯定的。因为这份“草案”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否则,将被视为违反纪律的行为受到行政处分。
也正是这一条款,在“草案”的一读中引起了激烈争论。在众多公民表达和社会热议之后,正式通过的《公务员法》赋予了公务员向上级“说不”的权利。该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公务员对于上级的错误命令有“抗辩权和抗拒权。”
从对上级的“无条件服从”到对上级也“可以说不”,法律表述的变动蕴涵的却是理念的变迁。这是逐渐深入人心的法治思想在立法过程所作出的又一个注脚,也是“依法治国”方略落实在公务员制度中的具体表征。
公务员可以说“不”,但并不能无原则地说“不”。根据《公务员法》,如果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可以向上级提出意见和建议。若上级不改变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只有对于上级“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才享有拒绝执行权。
可见,是否“明显违法”就是说“不”的前提,而判定的标准正在于“法”。于此简单的条文中,法治从具体的制度上获得了放大和彰显。公认的“法治”,系指“法律之治”,在一个法治国中,法律的权威至高无上。法治的要义既包含着公民能够对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提出是否合宪的质疑,也包含着公民能够对行政机关的决定或命令是否合乎法律进行判定并选择相应的救济。虽为上级,也并不享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无论命令抑或决定,都需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作出。
赋予公务员以说“不”的权利,不仅有助于将公务员从“官本位”的枷锁中解放出来,也有利于权责统一的实现。然而在过往的实践中,权责脱节的情况并不鲜见。民谚有云“上级生病,下级吃药”,指的就是上级作出了违法的决定或命令,承担责任的却往往是作为执行者的下级。而依《公务员法》,公务员借“抗辩权”和“抗拒权”,则可以避免无过也替上级“挨板子”。
对于可以说“不”的公务员而言,《公务员法》也有权责一致的约束。说“不”既是权利,又是责任。只要是上级决定或命令“明显违法”,下级就必须说“不”。该说“不”时不说,且盲目执行,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且不得以“执行命令”为免责的理由。
乐观地看,赋予公务员以说“不”的权利,将有助于培养公务员群体的“护法精神”。然而也应看到,《公务员法》的有效执行,仍有待保障制度的跟进和细化。比如,如何防范上级在制度内以辞退、降薪、调动等手段打击报复那些勇于“护法”和敢于“说不”的下级,就是一个目前看来还仍待完善的课题。
来源:羊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