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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赋予公务员抗辩权和抗拒权
金羊网 2005-09-03 15:54:25

下级有权对违法命令说“不”

本报讯  公务员服从和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是为了保证政令畅通,但是如果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是错误的,怎么办?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中作出规定:公务员对于上级的错误命令有抗辩权和抗拒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副主任许安标最近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了这条法规的立法本意。

许安标说,在常委会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关于公务员的纪律中曾规定,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在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常委委员和其他同志提出,这一规定过于绝对化,如果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是违法的、损害老百姓的利益,公务员仍然必须服从,不符合国家机关的宗旨,也违背依法治国的要求。正是考虑到这一点,后来在草案修改过程中,将这一规定改为“不得对抗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在决定命令之前增加了“依法作出”的限定,即公务员执行与服从的是合法的决定命令,换句话说,公务员可以不执行违法的决定和命令,目的是要在公务员服从决定命令与抗拒违法决定命令之间寻找到一个结合点。

许安标介绍,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是否违法,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在权威机关正式审查认定之前,往往是见仁见智。为了妥善处理这个问题,既保证政令的畅通,又保持政令的合法性,公务员法在第五十四条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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