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买卖房屋的合同无效
本报佛山讯 苏先生的妻子在私自将房屋卖给自己的母亲后提出离婚诉讼,苏先生觉得妻子有私自转移财产的嫌疑,遂将妻子和岳母诉之法院。法院判决认为妻子单方将房屋所有权转到其母名下,没有得到丈夫的同意,其母也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苏先生与阿珍于1994年登记结婚,婚后孕育了一子。1999年购买了佛山市禅城区平远横街的一楼房,产权登记为其妻子阿珍。但是2003年7月,阿珍在其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夫妻的共同财产平远横街某房过户给其母亲,并把房屋内的财物转让到岳母名下,之后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但房屋的产权问题没有解决。于是苏先生将妻子阿珍和岳母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妻子私自转让房屋的合同、转让财物的行为无效,并确认上述房屋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还提出要追究妻子编造、伪造夫妻合法财产证据的法律责任。
阿珍辩说,她出卖房屋是经过丈夫同意的。当时他们为了购买房屋借了很多钱,需要大笔金钱还债,并曾将卖房的意思告知丈夫。当时丈夫就说随便她处置。而且她卖房也是因为生活所迫,自己抚养儿子需要学费,房屋平常也要许多管理费,卖了可以减少负担。
法院认为,该房屋是夫妻的重要财产,需经双方的同意。被告虽然自称已取得丈夫的同意,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妻子阿珍与其母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房屋的产权属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两被告应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驳回原告请求确认其妻子转让其他财产的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被告方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已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王宇 区惠妍)
(侯颖/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