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检察机关今起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监督试点
本报今天消息 记者胡军,通讯员钟亚雅、章晓莉报道:从今天起,广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将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对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五种情形”监督的试点工作。
这“五种情形”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二)超期羁押的;(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四)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五)在办案中出现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纪情况的。
去年10月1日起,广州市首批87名人民监督员“上岗”履职,截至今年8月底,人民监督员已督查职务犯罪案件26件,其中拟不起诉的23件、拟撤销案件的2件、不服逮捕决定的1件。
其中,人民监督员与案件承办部门拟定意见一致的有23件,占88%;意见不一致的3件,占12%。其中有1件不一致的表决意见,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被采纳。如从化市检察院办理的该市某机关办公室主任陈某玩忽职守一案,经该院公诉科审查后,认为陈某犯罪较轻,且有自首情节,作出拟不起诉意见,人民监督员随即启动监督程序,5名人民监督员按照规定程序,对案件材料进行仔细审查,听取了案件承办人汇报,随后对案件进行独立评议并作出表决。结果以3:2作出了与案件承办部门不一致的表决意见。最终,检察院采纳了人民监督员的意见,作出了起诉的决定。
如何确保人民监督员能顺利开展对“五种情形”的监督,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廖荣辉副检察长表示,首先必须确保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检察院必须做好相关的通报工作。同时,由于规范化、信息化系统已在全市两级检察院正式运行,人民监督员能够通过信息化系统对广州市自侦案件的每一个环节进行监督。
(夏天/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