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区先生在原单位服务不满10年就辞职,单位要求其退还已取得房产证的房子,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最后法院判决区先生把房子退回给原所在单位。
区先生原是佛山市某公司职员,他与单位签订一份购房合同,约定从1997年10月28日起,他需在该单位服务满10年才能以优惠价格购买属于单位所有位于禅城区司马坊的某房,如果服务期间他离开该公司,单位有权收回房屋产权。
然而区先生于2003年10月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公司按照购房合同的条款要求区先生尽快退回房屋。但遭到区先生拒绝,公司于是将区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退房。
一审法院认为,该合同的签订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应当依合同履行,因此一审判决要求区先生60天内退房。区先生不服,提出上诉。
佛山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公司的意见,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间就房屋买卖达成的协议,属财产关系纠纷。法院认为,该合同就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所作服务年限的约定,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合同。区先生在服务年限未届满的情况下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合同的附加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有权收回房屋,产权归公司所有。(胡军
区惠妍 宛盈)
(金陵/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