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故意伤害罪,双方和解“熄火”
本报讯 阿菊肯定没有想到,一双尖头鞋居然能把人踢至轻伤,而且自己还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2005年4
月17日下午5点多,阿菊在佛山禅城区弼塘横街一居民楼下,与周某因男女关系问题发生争执,双方无法谈妥,阿菊
气急败坏,先打了周某一巴掌,随后双方发生打斗,阿菊便用穿着尖头硬底皮鞋的脚猛踢周某的右小腿。日前,她被
佛山禅城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胡军区 惠妍 宛盈)
(金陵/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