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多拉
这几天,国内一著名球星在南京陷入“强奸疑案”一事,成了各地媒体争相报道的一个热门新闻。
通过媒体的报道,那名自诉受到该球星暴力胁迫的女子,尽管以受害人的身份一再否认自己是“卖淫女”,但却没有否认自己是当地某夜总会的坐台小姐,也没有否认当晚曾在夜总会为那个球星提供有偿陪侍服务。这样,“强奸疑案”引出了南京该夜总会存在有偿陪侍的事实,但不知由于什么原因,这个事实被众多高度关注“强奸疑案”的媒体忽略了,而且从警方没有依法对该夜总会进行查处这一点看,这个事实同样也被警方忽略了。
南京某夜总会存在有偿陪侍的事实,尽管在“强奸疑案”的新闻中不是主要环节,但媒体、读者和当地警方几乎不约而同都忽略了这个事实,事情就有些耐人寻味了。
有偿陪侍在法律上又称“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1999年3月2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严禁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开设赌场、赌局,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从事上述活动提供方便和条件。严禁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在娱乐场所卖淫、嫖娼、赌博、吸毒,……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第四十一条规定: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或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提供方便和条件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并处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南京某夜总会存在“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的事实,随着媒体对该球星“强奸疑案”的报道可谓路人皆知,警方对此岂能视而不见?
毋庸讳言,现在许多地方的歌厅、夜总会、洗浴等娱乐场所存在有偿陪侍,已经远不是个别现象。人们也经常从报纸电视上看到警方查处某个娱乐场所有偿陪侍的镜头,但是现实告诉人们,受到查处的只是一部分或一小部分,娱乐场所的有偿陪侍至今仍然是一个“公开的秘密”。之所以如此,一方面因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的标准不够明确(比如有人批评说,一个残疾人雇人用轮椅推他到公共娱乐场所去玩,难道也是有偿陪侍?),警方执法时不便严格操作;另一方面,警方操作困难必然造成查处不力,查处不力则有偿陪侍必然继续“繁荣”,由此形成了一个负面循环,于是有偿陪侍几乎成了很多娱乐场所的一道“主菜”。
法律学上有“选择性执法”之说,指执法者对其执法区域内大多数某一类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但执法者如由于某种原因而认为对某些违法者或者所有违法者必须进行处罚时,违法者就必然受到制裁。“选择性执法”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损害了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其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在“强奸疑案”中,夜总会有偿陪侍这一环节被忽略,反映的正是“选择性执法”的尴尬。
来源:《江南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