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丙友
最近一段时间,被媒体广为报道的两件事,颇让中国的司法界人士平添了几分尴尬:聂树斌,因杀人案在被判处并执行死刑十年后,可能的真凶突然出现;佘祥林,因杀妻入狱11年后,被“杀”的妻子却突然回到人间!断定聂树斌案为错案目前尚缺乏实质性的根据,但佘祥林案却因“被害人”的安然无恙,自是错案无疑。无辜者的自由甚至生命正告我们,错案制造者难辞其咎,草菅人命者也绝逃脱不了干系,而我们所关注的则是,错案究竟是如何炼成的。我们必须找出一次又一次悲剧重演背后的机制性原因,这才是真正的元凶。否则,这种悲剧永远不会绝决。
详考佘案,我惊讶地发现,抛开人为的枉法外,它几乎具备了错案形成的全部要素,简直就是一个错案“标本”。
挥之难去的口供情结。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不轻信口供,但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偏爱口供仍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侦查人员没有口供不定案,公诉人员没有口供不起诉,审判人员没有口供不下判。离不开、忘不掉、说不信又舍不了,这就是口供情结。佘祥林案中,他之所以被最终定罪,其有罪供述至关重要,尽管其先后交代了四种不同的作案经过、五种杀妻动机。
有罪推定幽灵的时常显现。长期以来,侦查破案,遵循的套路往往是:出现案件,排查出嫌疑人,围绕嫌疑人收集其犯罪的证据,案件告破。其间,围绕嫌疑人收集有罪证据成为关键,也成为错案形成的高危地。因为,从怀疑到证明有罪,刑讯被认为是突破侦查瓶颈的不二法门。佘祥林有无被刑讯,尽管当年的侦查人员矢口否认,但我们从佘的家人关于佘“说话有气无力,浑身伤疤,还断了手指,身上露着青筋”的描述分析,刑讯难以绝对排除。“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有罪推定思维还衍生出对无罪证据和线索的粗暴排除。在佘祥林案中,两份村民证实在发案后还看到张在玉的材料备受关注,但没有人予以更多的理会。
“人命”案下的交差意识。不可否认,司法机关在杀人等恶性案件中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侦查人员有强烈的破案动机和需求。但案件是已经过去的事实,司法人员是人不是神,刑事疑罪的存在成为必然。面对这种必然,我们不能回避。我们必须针对这种特定的司法活动现象,建立起与这种不确定性规律相适应的司法理念,在错判与错放间,理应有一个明智的取舍:错放只是一个错误,而错判则是两个错误。错放只是把一个有罪者错误地放纵了,而错判则在错误地处罚一个无辜者的同时还可能放纵了一个真正的罪犯。
民愤的推波助澜。“杀人偿命”是国人同态复仇心理的自然诉求,司法机关应疏导,不能一味迎合。面对“死者”张在玉的亲属要求对“杀人犯”佘祥林从速处决的上访和群众签名。湖北省高院顶住压力,撤销一审判决,从而避免了无辜者佘祥林被冤杀;而京山县院和荆州中院却被这一“民愤”所左右。
公检法三机关扭曲的配合。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是“互相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从佘案及目前已确认的一系列错案看,法律所确立的关系时时会被扭曲。制约变成抽象的原则,配合成为现实的选择。佘祥林案的经办机关有京山县公检法、荆门市检法,以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只要任何一个机关切实负起责任,以严格的程序构成对另一机关的强力制约,错案都有被发现的可能。但三机关为将案件顺利审结,还在程序上予以变通:由中级法院一审变为基层法院一审,这样,荆门中院(发回重审前的一审法院)即可作出终审判决,不会再出现高级法院二审的局面。
佘祥林不是第一个,理智告诉我们他也不可能是最后一个,但善良的人们多么希望他是最后一个,至少,他与下一个的时间间隔能长一点、再长一点!(作者为广东省检察院主诉检察官)
(侯颖/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