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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阐释]行政放权激活投资体制
金羊网 2004-07-27 10: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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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聿文

  近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在当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情况下,推进投资体制改革,不仅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也是为有效实行宏观调控,保证中国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我国投资体制中仍然存在许多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严重制约了投资增长效率的提高,影响了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发挥。这些问题有:一是企业投资决策权没有完全落实,政府审批项目范围仍然过宽,审批程序繁琐,企业难以成为真正独立的投资主体和市场主体;二是一些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不够严格规范,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不高;三是投资的宏观调控方式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的现象比较普遍;四是投资监管制度不够完善,力度也很薄弱,特别是缺乏严格有效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投资决策失误往往无人承担最终责任。

  投资领域存在的上述问题,主要是因为我国的投资体制是由政府主导的,还带有明显的计划特征。现行的投资体制,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来审批。可以说,这种投资体制沿袭了计划经济的“四位一体”模式,即项目资金从国家到各级财政、计划等部门,其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等基本被少数权力部门和个人控制,项目在高度垄断、封闭的状态下层层审批,缺乏有效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从而容易导致暗箱操作和层出不穷的腐败。在这种体制下项目建设没有持续性,因为按目前的管理体制,国有单位的大中型项目由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提出,由国家发改委审批,由财政拨款或银行贷款,由建设部门管建设过程的设计、施工,建成运行后由财税部门负责国家资金的回收。各部门各管一段,前边的不过问后边的事情,后边的不了解前边的情况,常常各唱各的调,如果项目效益好,大家都有功劳;效益不好,却找不到应该承担责任的部门。这也是投资效益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政府主导型的投资体制还会导致投资需求虚增,一方面,许多地方投资项目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透支民工工资,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等非信用负债方式开工建设。按正常投资,工程项目投资中应该有30%-40%作为人工工资的。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往往以零地价或低地价划拨土地,未按市场价格核算土地成本;在地方保护下,许多投资项目也未按国家的政策法规支付必要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成本等。行政干预使投资成本大大低于正常市场成本,导致投资过度膨胀,进而导致经济过热。

  改革政府主导的投资体制,目的之一是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实行企业自主投资,自主盈亏,银行自主审贷,自担风险。我们看到,《决定》规定,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政府只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其它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特别是《决定》鼓励社会投资,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这将为民间资本投资教育、医疗以及市政建设等领域提供了制度保障。

  由此来看,这次投资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就是改革投资领域中的行政审批制度,放弃政府过去在投资活动中通过行政手段配置资源的角色,把这项功能留给市场。从这个角度来说,投资体制改革打破了以往由政府主导的体制,使之向市场经济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不过,这项改革能否落实,还要依靠法律和法规的监管。核准制一定要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以此为依据。如果法律法规不健全,负责核准的政府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核准也就与审批制差不多了。所以,投资体制改革方案的进一步推进,还需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才行。

(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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