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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争议的典型案件
金羊网 2004-03-23 18: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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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齐放/文

  近来,一起发生在上海的“民告官”的诉讼,引起了法学界和舆论的广泛关注。诉讼中,中电通信究竟有没有故意逃避检验而违法?有关部门的处罚是否得当?如何摆正监管与服务的关系?行政机关能否身兼处罚和复议两职?成了辩诉双方都认为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

  事情的起因极为简单。去年年初,中电公司从韩国进口的两批价值392.7万美元的手机散件至上海,货物目的地是中电公司在上海的组装工厂。中电公司委托报检公司中外运华东分公司向上海机场检验检疫局报检,该公司填写的《报检单》显示,“入境口岸”为上海,货物存放地为“华东”,而“目的地”一栏却填成了中电公司的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外运华东分公司事后给出的解释是,报关单上的目的地是根据经营单位及收货单位的地址自动生成的)。这一“关键性”的错误导致了行政争端。

  上海机场检验检疫局因此将检验手续转向北京局。北京局在询问得知货物在上海之后,又将检验手续转回上海。4月15日,当上海浦东局通知中电公司“北京局检验手续已到,速来报检”时,中电通信约有3.3万台手机散件已经进行加工装配。于是,一纸给予150.46万元的罚款决定书发到了中电公司。

  从1月28日报检手续调离到4月15日商检,共77天。

  由于中电不服处罚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未交罚款,至今罚款加上3%滞纳金目前已达近千万元。

  今年2月份中电一审败诉后,各方对此案的关注度也与日俱增。

  有学者认为,本案的行政处罚决定把法定的三个月诉讼期限缩短为60天有违法的争议;上海局既是此案的处罚决定者又兼任复议角色,是否绕开了法定复议机制?

  报载,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法制处蒋迎对记者表示:“批准处罚的是副局长,而行政复议的是正局长。”这种简练的解释可以代表行政机关处罚和复议现状的典型困惑。

  令人关注的是,尽管这一案件二审开庭的时候尚未确定,但辩诉双方的看法却是南辕北辙:一方是,此案从行政机关应该依法行政而不应该以“罚”行政的角度具有典型意义;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方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则将这一处罚决定称为依法行政的典范。

  法院终审的结果将成业内关注的焦点。

(实习生 观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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