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欧阳四平
注册“茵特拉”的是深圳的梁先生。他介绍说,“茵特拉”三个字是他“独创”的,他是受诸如“茵特网(因特网) ”、“英特尔”和“亚非拉”等称谓的启发而创造的。
梁先生说,他是广东人,觉得“茵特拉”用广州话读来顺口、易记、有韵味、有新奇感。于是在2004年8月间,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将“茵特拉”注册成第36类别商标(住所、不动产出租等,不包括酒店)。
因为商标注册量太多,直到2007年12月,国家商标局才按照相关规定,将“茵特拉”向社会公示。依照规定,在三个月的时间内(异议期),个人和企业可以对这个商标提出异议。公示期的第一个月,就有国内企业东部华侨城,对“茵特拉”商标提出异议。东部华侨城认为,梁先生有“恶意抢注”嫌疑。
东部华侨城:
最早使用“茵特拉根”
“茵特拉根酒店”和“茵特拉根小镇”是东部华侨城景区重要组成部分。已开始为市民熟知。
2007年12月21日,东部华侨城向国家商标局递交异议书。异议书认为,东部华侨城最先使用“茵特拉根”标识,梁先生有“恶意抢注”嫌疑。
东部华侨城提出,景区十分注重“茵特拉根”品牌,并对“茵特拉根度假酒店”进行了较为长远的策划,附着于“茵特拉根”标识的商业信誉以及“在先使用”等相关权利,理所应当归属于东部华侨城享有。
东部华侨城还认为,经过长期而广泛的推广宣传和使用,东部华侨城在深圳乃至全国有着相当高的知名度。在相关市场经济领域,“茵特拉根”已得到公众的信赖。
在异议书中,东部华侨城还称,在实业发展的同时,该景区通过电台、报刊、杂志等多种渠道和诸多方式对自主品牌进行了长期广泛的推广。与此同时,东部华侨城还利用网络资源对“茵特拉根”进行了长期广泛的宣传推广,从而使“茵特拉根”等标识得到了广泛传播。
东部华侨城还认为,梁先生提交商标注册的行为,是“违反诚信原则的不正当行为”。
梁先生:
最先申请注册“茵特拉”
而梁先生则认为,本人最先将“茵特拉”申请注册商标。再者,“茵特拉” 和“茵特拉根”之间根本就没有任何关系,所以东部华侨城的异议是没有必要的。
梁先生称,东部华侨城在异议书中引证的“茵特拉根”(其全称是“茵特拉根小镇”),不具有“在先使用”标识的权利,因为没有任何合法证据证明,茵特拉根是在2004年之前就已经是“广泛宣传使用并得到广大公众普遍认可”的标识;自称拥有“茵特拉根”的“在先使用标识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梁先生称,他在 2004 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茵特拉”商标注册的时候,异议人东部华侨城所称的“茵特拉根”还未开始宣传推广。“东部华侨城”2007年7 月28 日起才开始试业迎客,其“茵特拉根”则是在2007年才开始宣传推广的。
东部华侨城在异议书中引证的“茵特拉根”(包括茵特拉根小镇、茵特拉根度假酒店、茵特拉根花街、茵特拉根华侨城酒店、茵特拉根酒店等名称),在他申请“茵特拉”商标注册之前根本没有办理相关字号的工商企业注册,当然不能合法享有在先的“商号权”或者“企业字号权” 及“企业标识权” 。虽然异议人出示了营业执照,但其字号是“东部华侨城”不是“茵特拉根”,而本案异议人举证的是“茵特拉根”而非“东部华侨城”。
记者向“深圳市工商物价信息中心”查核,得知深圳市最早注册与“茵特拉根”字号相关的企业,是2007年8月31日被核准注册的“深圳东部华侨城茵特拉根酒店”。但梁先生表示,企业注册和商标注册完全是两回事,“深圳东部华侨城茵特拉根酒店”的注册并不影响他注册商标“茵特拉”。
梁先生:二者明显不同
东部华侨城认为, “茵特拉” 和“茵特拉根”商标的构成要素及其字型结构相同。梁先生商标由中文“茵特拉”组合而成,而东部华侨城在先使用并广泛使用的标识是“茵特拉根”,二者读音、字型均相同。根据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梁先生利用地源优势,将 “茵特拉根”标识省略一个字而将“茵特拉”提交商标注册的做法“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且存在“抢先注册”的不正当嫌疑。其行为应依法予以制止。
梁先生认为,他申请注册的“茵特拉”商标与异议书中引证的“茵特拉根”,无论从字数、字体的构成,都有明显不同和显著区别。况且,他申请的“茵特拉”商标注册是第36类别,而异议人引证的“茵特拉根”主要的主张,是归属于第41、43、44类别(文体、出版、酒店餐饮业、医疗服务、林业园艺等)。两者之间有着使用类别不同、含意不同、读法读音不同、字体字型不同、字数的不同等显著差异。所以,他根据自己独创的字组申请“茵特拉”商标注册与异议书中所引证“茵特拉根”没有任何关系。
梁先生称,收到异议书后,经查核,知道“茵特拉根”是源于瑞士“INTERLAKEN”的中文译名(又译“茵特拉根镇”和“茵特拉根小镇”)。这说明,瑞士的“INTERLAKEN”可能是最早使用“茵特拉根”这个中文名称的。梁先生据此认为, “茵特拉根”的称谓并非是异议人独创的,异议人没有合法依据证明其拥有“茵特拉根”标识最先使用的权利。
梁拥有百多个注册商标
深圳的梁先生实际上是个标准的“注标虫”或者“炒标虫”。从1991年,他就开始商标注册,花费了几十万元。目前,他名下已经拥有100多个注册成功的商标。比如“9+2”、“深圳湾”等。
深圳湾大桥和深圳湾口岸开通后,“深圳湾”的知名度大增,但没料到,这个商标早已被梁先生注册为酒类商标。
据了解,深圳市第一家三星级酒店的华侨城,于1995年最早将“深圳湾”用作商标。2004年,深圳一家卷烟厂也将“深圳湾”注册成为香烟类商标。记者了解到,“深圳湾”作为合法的商标用途,也仅限于此。
梁先生告诉记者,早在几年前,他就意识到“深圳湾”是一个很有商业潜力的商标,作为酒类商标很适合,既大气,也有浪漫气息。
梁先生说,在申请注册前,他认为“深圳湾”是深圳人共同的深圳湾,地域性太强,注册公示期间怕有政府干预,所以申请注册时,他本人和代理公司都没有信心能审批下来。但2006年底,终于注册成功。从着手到注册成功,费用只花了2000元。
梁先生认为,商标由单字组合而成。从理论上说,商标只会“越来越稀缺”,所以现在注册商标,“非常有升值潜力”。
他介绍说,注册一件商标的成本仅1000元,加上代理费才2000元,而一个好的注册商标有很大的升值空间。如南京曾有市民以6000万元转让“秦淮河”商标,其利润相当可观。据悉,仅北京就有2万多人从事商标转让行业。
■链接
近两年有关商标“抢注”的新闻沸沸扬扬。如深圳某公司抢注一批“已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长虹”、“熊猫”、“双鹿”、“水仙”等。深圳某对外贸易公司在商标注册后,明码标价转让,被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依法撤消了该公司注册的67件商标……
有专家认为,“商标抢注”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商标抢注,是指抢在原商标所有者之前注册该商标;广义的商标抢注,既可包括以上情形,还包括抢注他人著名公司名称或其他在社会上有一定声誉的名称为自己的商标。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内企业之间也出现了“商标抢注战”。不少企业因商标注册意识淡薄,未能及时将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致使自己已走红的牌子被人抢注,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广东强力集团的“强力”饮料在东北市场销路很好,但该公司却未将“强力”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后有一家小厂抢注“强力”商标在先,强力公司继续使用这一商标,即被视为侵权,强力公司不得不花35万元将商标买回。一个本需要300元就可注册到手的商标,却付出了35万元的代价。
《商标法》给“恶意抢注”行为亮起了红灯。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不正当注册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如果申请理由成立则应撤消注册不当商标。商标法实施细则中所列举的商标不当注册主要有三种:一是违反诚产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法,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二是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进行注册,三是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