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郑思琪、通讯员谢锐勤报道:试用期内随便解聘,全凭老板说了算,无须提前通知或支付任何赔偿金?新《劳动合同法》对此明确说“不”。记者昨日从东莞市人民法院获悉,东莞市虎门法庭近期在审理了一起因试用期内解聘引发诉讼的案件时,对劳动索要经济补偿金的要求予以支持。
张某于去年11月与东莞某金属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5年,月薪1万元,职务为副总经理,但有3个月的试用期。今年元旦刚过,张某突然接到老板口头通知,告知其“试用期间不合格”,并命其厂长叫来不明身份人员,强行命令张某当晚走人。但公司既不按合同约定结清所有工资,又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及费用。于是张某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公司支付加班费、赔偿金等近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录用条件,公司主张“张某在试用期内不合格”证据不足。根据新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须在调整岗位或者培训后劳动者仍不胜任的情况下,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因此,公司以张某“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且程序违法。据此,判令公司向张某支付工资、赔偿金计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