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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2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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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山有猪场尚未搬迁影响东莞生态园建设
■猪农:补偿标准前后不一 ■管理部门:前后不一事出有因
朱朝旺、温龚锋

管理部门:前后不一事出有因

  本报讯 记者朱朝旺、温龚锋摄影报道:地跨6镇、总面积达31平方公里的东莞生态园即将进入实质性建设阶段。然而,茶山镇部分猪农认为猪场搬迁补偿标准“前后不一”,且猪场建筑物的拆迁补偿标准过低,因此拒绝搬迁。仅南社村,就有100多猪农的2.2万余头猪尚未搬迁。内情怎样?记者接到报料后,走访了茶山镇部分猪农及相关部门。

  猪农反映“补偿标准不一”

  今年5月,在茶山镇超朗村叶屋自然村养猪的叶效超收到镇生态园工作领导小组送来的《关于加快清拆茶山镇东莞生态园用地范围内简易建筑的通告》(下简称《通告》)。叶效超将《通告》仔细地看了一遍后,认为该《通告》上关于猪的搬迁补偿标准,与今年1月时同属茶山镇的塘角村不同。

  在叶效超提供的相关材料上,记者看到,《通告》规定:小猪于今年5月30日前搬迁出茶山的,每头补偿50元,5月30日后搬迁的,不给搬迁补偿,而且要强制清理;种猪于今年6月30日前搬迁出茶山的,每头母猪补偿500元,公猪搬迁补偿800元,6月30日后搬迁的,同样不给搬迁补偿,强制清理。中猪、大猪则不作补偿,“养大一头处理一头”。

  叶效超表示,今年1月,镇生态园工作领导小组与塘角村猪农陈钜洪、骆均池达成的限期清理协议书上显示,陈钜洪、骆均池须于1月6日至21日将猪场清理完毕。“每头小猪搬迁补偿200元;每头母猪搬迁补偿1000元;每头公猪搬迁补偿1500元;160斤以上的大猪,按每斤8.6元的市场收购价予以补偿;40斤至160斤的中猪,前40斤按猪仔价格算,补偿800元,后120斤按相应等级的市场收购价予以补偿”。

  猪农认为“拆迁补偿过低”

  在南社村大埠养猪的谢灿华,其猪场仅建筑面积就有4000多平方米。

  《通告》规定:对于简易建筑物的补偿,全镇统一标准。水泥面每平方米150元,瓦面100元,锌铁面60元,石棉瓦面40元,水泥瓦面40元,沥青纸面20元;镇政府负责补偿款的70%,另外30%的补偿款,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均不负责”。

  谢灿华说,当初建猪场,前后共投入64万元。按照《通告》的规定,他现在只能拿回七八万元。他说,当初他付给建筑工人的工资“也不止这个数”,更别说买建筑材料花的钱了。

  对于另外30%的补偿款没有着落的问题,镇党委委员刘巧莲说,以前征地,镇政府只负责补偿款的30%。不管镇里负责补偿款多少,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向来都是不负责补偿的。

  补偿标准不一事出有因

  关于补偿标准“前后不一”的问题,茶山环保分局一位姓邓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陈钜洪、骆均池的猪场在东莞生态园的配套工程之一的污水处理厂用地范围内。去年底,东莞生态园管委会要求镇里在二十几天内把污水处理厂的用地移交。由于时间紧,猪农没有足够的时间去外地另选猪场,搬迁遭致的损失必然要大些。为了把猪农的损失降到最低,镇生态园工作领导小组相应提高了搬迁补偿标准。

  邓先生还强调,现在尚未搬迁的猪农与陈钜洪、骆均池是不一样的,因为他们有好几个月的时间去另选猪场和为搬迁准备。而且,“他们多养了几个月的猪,也该赚到了更多的钱”。

  是否“四清理”需科学界定

  《东莞生态园拆迁安置补偿补充规定》中,有两项是涉及“简易建筑物”的。一项是“简易建筑物包括以红砖柱或铁柱、锌铁瓦、石棉瓦为材料的建筑物,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250元”;另一项是“对属于‘四清理’前遗留下来的简易建筑物,清拆后一律不予补偿。对属于‘四清理’后由村集体统一搭建的简易建筑物,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250元”。同时还规定:对于甄别简易建筑物是否属于“四清理”范围内的工作由相关镇政府负责。

  谢灿华给记者出示了一份与南社村上边村民小组签订的关于大埔鱼塘的承包合同。合同表明,他的承包期从2004年4月1日起至2009年3月31日止。他告诉记者,“四清理”工作,2004年起就进行了。如果他们的猪场属于“四清理”的范围,早就应该被清拆了。再者,猪场一般都是由猪农自己建起来的,由村集体统一搭建猪场的情况,基本不存在。在这种前提下,猪场是否属于“四清理”范围,存在着“科学界定”问题。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猪农几乎一致表示,只要补偿标准公平、合理,他们一定会配合生态园的征地工作,因为搬迁毕竟是“大势所趋”。

  谢灿华告诉记者:“没有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就限期搬迁和拆迁,那么多的猪该怎样处理?”叶效超也持有相同的看法。他们希望市、镇两级相关部门能以人为本,给予公平、合理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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