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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2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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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还是公开,这是一个问题
朱四倍

  □朱四倍

  一得之言

  YIDEZHIYAN  Y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及草案说明,日前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截止日期为2009年7月31日。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加强保密工作的需要,国家保密局起草了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中国经营报》7月26日)

  报道称,中国修改保密法可能因力拓案。用评论者的话语来说,力拓间谍案让所有中国人惊醒,原来泄密在我们身边啊!放在更大的社会背景下,笔者以为,我国修改保密法不仅仅是个保密的问题,更是一个与公开有关的议题。离开了公开谈保密与离开保密谈公开,在当下的社会环境中都是背谬的,这是我们不能不正视的。

  2005年8月8日,国家保密局与民政部共同发文,将灾害死亡人数剔除出国家秘密范围,曾引起舆论的高度评价,这也充分说明,保密和公开并不是截然对立的,而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和国家机关制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解决“拍脑袋”定密现象和督促指导有关部门修订调整相关规定,缩小保密范围,同样证明了保密并不必然是拒绝公开的天然“借口”。

  可以说,在我国,政府掌握的绝大部分信息处于封闭、闲置或半封闭、半闲置状态,如许多涉及公众利益的规范性文件不向利益关系人和公众公开。由于我国对保密文件以外的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公开哪些,一直没有统一而明确的规定,造成一些非保密文件难以通过正规渠道及时向公众开放。如长期把灾害死亡人数当成国家秘密就是最好的说明。

  就笔者的观点,结合保密制度重置底线的要求和“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限制政府在设定秘密和信息公开方面的自由裁量权已经成为一种必须。信息公开不是政府对公众的施舍与恩赐,而是政府应承担的法定责任与义务。只有在法律意义上确认政府信息获取权,对政府信息获取权予以明确的界定,才能有效缓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促进政府信息资源的合理配置。

  为什么一些明显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仍然在保密?为什么在执行具体保密范围时随意扩大范围,把不应当确定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为什么政府部门目前普遍存在着只定密不解密的现象?笔者以为,这与全能主义的政府理念有关。在现代民主政治国家,政府信息公开、透明是公众对政府的必然要求,保密思维已远远落后于时代的发展。保密思维的背后蕴藏的是行将终结的全能主义的政府理念。

  当今社会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增加政府的透明度,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注意协调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间的关系已经成为政府公开信息的定势,也是保障公众知情权落实的必然要求。政府与社会公众和信息互动一般包含两个方面:凡是社会公众想了解的政府信息内容,只要不违反保密法律,政府就有义务提供;凡是政府掌握的对决策产生影响的社会公众信息,也应当主动公开。此处可以套用一句古老的格言“迟到的正义就不是正义”,“迟到的政府信息就不是有用的信息或者失去价值的信息”。笔者以为,既要防止泄密,又要防止出现不必要的保密现象,是修改保密法理应遵循的原则。

(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金羊网 -- 羊城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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