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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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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员工追讨两年加班费
仲裁庭认为受仲裁时效限制只支持两个月的加班费诉求
余晓玲

  本报东莞讯 记者余晓玲报道:因对加班费和最低工资不满,东莞横沥乔隆家具配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隆公司)250名员工将乔隆公司推向劳动仲裁被告席,要求支付两年的加班费共计500余万元。因首次开庭证据不足,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要求乔隆公司和工人于昨天提交更充分的证据,择日再审。但至昨天傍晚,双方都没有到庭提交新证据。

  据250名工人的代表黎先生介绍,2006年全年,他们的基本工资都是510元,小时加班费是2.5元;去年全年基本工资是600元,小时加班费是3.5元;今年工人提出抗议后基本工资才涨到690元。“我在这家厂已经上班近10年了,今年1月1日之前从来没有休息日,每个月都是上班30天或31天,晚上还要加班,一个月的加班时间超过200个小时,但到手的工资也只有1000元多一点。”

  今年3月14日,250名员工向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申请仲裁,上月30日,该案首次开庭,但因证据不足,择日再审。“对于两年500余万元加班费,工人没能提供详细的计算方法,而厂方也没有提交相关的考勤记录,所以只能让他们双方补足证据再审。”负责该案的仲裁员这样说。这位仲裁员还表示,受仲裁时效60日的限制,仲裁庭只能支持工人两个月的加班费诉求,而不能支持两年加班费的诉求。

  工人们为什么在当时没有向厂方索要加班费呢?黎先生解释,主要是因为当时不懂法,根本不知道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和加班费标准,今年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才知道一些相关法律。

(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金羊网 -- 羊城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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