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新生
在現代民主社會,沒有不受監督的國家机關。司法机關必須接受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監督,必須隨時接受公眾的監督。但是,司法机關的工作特點又決定了法官必須進行獨立審判。
一方面,法官必須獨立辦案;另一方面,法官又必須接受監督,如何解決這种体制上的悖論呢?
西方國家經過長
期的探索,找到了一個十分有效的解決方案,那就是在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將普通公民引進法庭,通過建立陪審團制度,由陪審團對案件的事實部分作出判斷,然后由法官根据法律規定對整個案件作出判決。
陪審團制度不僅僅是司法民主化的表現,也是有效克服司法腐敗的重要制度保證。在陪審團參与審理的案件中,既有法官的法律判斷,也有陪審團的价值判斷,如果陪審團認定無罪,那么法官就不能再作有罪的判決。
這种審判程序上的平衡安排,确保案件的審理置于公眾的監督之下,防止法官与案件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代理人惡意串通,枉法裁判。這种司法過程中的內部監督,有別于國家權力机關的外部監督,也有別于公眾体制外的非法律監督,是一种影響案件的整体判決效果,并且在程序上确保法官公正審理案件的制度設計。
但令人遺憾的是,中國的法學界長期主張實行司法的神秘化,拒絕普通民眾參与案件的審理。一個流傳甚廣的比喻是,法官就像醫生一樣,怎么能夠讓那些沒有經過醫學培訓的人上手術台呢?在這樣的思維方式引導下,精英主義教育、法律職業共同体這些冠冕堂皇的法律概念,充斥著中國的法學刊物。法院成為針插不進、水潑不進的法律堡壘,成為不受外界監督的獨立王國。
西方國家的陪審團制度是一种獨立于法官制度之外的、對案件事實作出判斷的司法制度。這項制度的价值就在于,將公民的常識判斷、經驗判斷引入到司法實踐中,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法律事實背离客觀事實的現象發生。
由于公民來自于不同的階層、不同的行業,具有不同的文化背景,因而在案件的審理中會作出不同的价值判斷,將這些人集中起來,組成陪審團,共同參与案件事實部分的討論,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校正法律判斷之不足,防止當事人的代理人利用證据制度中的漏洞,爭取不合理的法律利益。陪審團制度的應用,并不能徹底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美國著名的棒球明星辛普森案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但是,陪審團制度至少可以對法官的權力產生抗衡作用。
主張在中國的訴訟体系中引入陪審團制度,不是對法官缺乏信任,而是基于這樣一种基本的价值理念,那就是權力不受監督必然會導致腐敗。陪審團成員的常識性判斷和經驗判斷,不但有助于發現客觀事實,而且有助于從根本上克服司法腐敗的問題。
(作者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
(侯穎/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