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上調住宅首期物業維修金,對象為今年2月1日以后取得預售證的樓盤
本報訊 記者趙燕華、實習生鄭裕鴻報道:8月1日開始,市民購買今年2月1日以后取得預售證的樓盤,所繳納的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費用將大幅度提高,其中高層住宅收費105元/平方米,多層住宅收費77元/平方米,車位、寫字樓、商鋪
等非住宅的專項維修資金收費都是105元/平方米。昨日,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廣州市財政局聯合轉發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有關通知,規定了上述內容。
而此前廣州執行的標准為住宅建筑面積40元/平方米,非住宅建筑面積50元/平方米。以購買一套100平方米的高層住宅為例,以前只要支付4000元,新規定下則要交1.05万元,即要再多掏6500元了。
按建筑安裝成本比例繳費
《通知》稱,實施的依据是今年2月國家實施新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2008年2月1日起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標准為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6%。
《通知》指出,根据廣州市建設工程造价管理站計算的2007年廣州市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价高層(有電梯)住宅為1750元、多層(無電梯)住宅為1275元。
按預售證時間判定執行期
《通知》明确,并非所有在8月1日后購買的新房都按新標准來執行,只是今年2月1日以后取得預售證的樓盤才按新標准收費,而在2月1日前取得預售證的樓盤,即使市民在8月以后購房,也是按原標准收費。
另外,新的收費標准以后也并非一成不變。《通知》規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据廣州市建設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年度建筑安裝工程造价標准,适時調整全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准。
業主未交維修金不得收樓
《通知》指出,在同一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范圍內,首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止尚未出售的物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主体為開發建設單位,開發建設單位應當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通知強調,業主應當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未按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業主。
不同時期繳交對象不同
同時符合以下三种情形的物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開發商交:在1998年10月1日《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實施后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在2003年 8月31日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實施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開發建設單位与購房者未約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購房者交納的。
符合以下兩种情形之一的物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交:在1998年9月30日《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實施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在2003年9月1日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實施后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
廣州為何選定6%?
廣州市國土房管局相關負責人解釋,如果按國家規定比例范圍選取8%,市民購買100平方米的住宅可能要多交1万多元的房屋維修資金,這對于首次置業者來說壓力過大。但這個比例也不宜偏低,“廣州台風、白蟻對房屋的損害明顯,需要一定的維修資金作為保障,所以選擇6%的交存比例符合廣州的實際情況。”据了解,北京、上海等地的房屋維修資金交存比例超過7%。
(編輯:Rob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