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司法解釋8月1日起實施 ■适用案件只能是民商事合約案件
据新華社電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公布了《關于內地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這一司法解釋已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并將于下月1日正式實施。
《安排
》主要內容包括:《安排》适用的范圍、“判決”所涵蓋的文書种類;受理認可和執行申請的管轄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必須具備的條件;拒絕認可和執行的理由以及當事人的救濟途徑;申請執行的期限;受理認可和執行判決期間的財產保全;《安排》的溯及力等。
哪些案件适用《安排》?
——适用于《安排》的案件只能是民商事合約案件。《安排》暫不适用于婚姻、繼承、侵權、勞動爭議、破產等其他民商事案件。
———當事人以書面形式明确約定爭議的管轄地點,即當事人以合同書、信件和數据電文等形式,約定內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具唯一管轄爭議的權力。如果沒有管轄約定或者約定不明,便不能适用《安排》。
———《安排》只适用于源于商業合約的爭議所作出的給付金錢的判決,不包括确認權益或者要求履行某种行為等的其他判決。
———《安排》所适用的民商事判決必須是具有執行力的終審判決。根据《安排》第二條的規定,具有執行力的終審判決是指內地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以及經授權管轄第一審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依法不准上訴或者已經超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的第一審判決,第二審判決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由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審后作出的生效判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和區域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
七种特殊情形可拒絕互認
———“根据當事人協議選擇的原審法院地的法律,管轄協議屬于無效。但選擇法院已經判定該管轄協議為有效的除外。”此規定最明顯的特點就是對于選擇管轄協議的有效性采取較為寬容的態度。
———“判決已獲完全履行。”此規定主要是為了防止惡意和重复執行。
———“根据執行地的法律,執行地法院對該案享有專屬管轄權。”這是國際司法實踐普遍遵守的一個原則。考慮到內地与香港特區分屬于不同法律區域,《安排》參照了專屬管轄原則,作出了上述規定。
———“根据原審法院地的法律,未曾出庭的敗訴一方當事人未經合法傳喚或者雖經合法傳喚但未獲依法律規定的答辯時間。”
———“判決是以欺詐方法取得的。”
———“執行地法院就相同訴訟請求作出判決,或者外國、境外地區法院就相同訴訟請求作出判決,或者有關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決,已經為執行地法院所認可或者執行的。”
———“內地人民法院認為在內地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判決違反內地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認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執行內地人民法院判決違反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共政策的。”
(編輯: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