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為鼓勵上市公司分紅,中國證監會昨晚公布《關于修改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若干規定的決定》,將上市公司再融資需滿足的條件,即最近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比例提高到30%,是對投資者更加實惠的舉措,此前的征求意見稿中,規定上市公司再融資需滿足“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股票方
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國壽等机构投資者在征求意見過程中明确表示,現金分紅比例是其是否長期持股的重要依据,如果社保、保險等机构“預計到未來相當長時間內的回報率,則更愿意長期持有股票,而不愿意博取市場差价”。
与此同時,中行、工行等大型藍籌公司也均對“決定”予以積极響應,表示將在公司章程中進一步明确分紅政策和比例區間。
同時發布的《關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競价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補充規定》,也本著鼓勵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的導向,取消了征求意見稿中的相關條款,對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期間實施現金分紅不做強制性限制,代之以通過加強信息披露和監管制度的辦法達到防范內幕交易的目標。(陳道)
(編輯:蔚然)